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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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纠纷案件方面的几个常见问题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抵押担保 |411人看过

担保纠纷案件方面的几个常见问题

(三)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 证期间从何时起算?

按照担保法第 25 条第 2 款的规定,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 终结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是否还适用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所以不适用保 证责任期间的规定。

(五)如何确定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是否明确?

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起止期间的,视为保证责任期间明确。当事人未明确约 定保证责任起止期间的,视为保证责任期间不明确。如“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 合同失效时止”,“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起十日后,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等。

(六)“以贷还贷”合同,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前后两个合同均是一个保证人,保证人不能免责。如前一合同无保证人, 或者前后两个合同不是同一保证人,后一合同的保证人,不知道“以贷还贷”的 情况,应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

(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了抵押期间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抵押期间的条款无效,只要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存 在。

(八)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因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不予办理,致使双方 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确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行为,但因当事人主观因素 以外的原因,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未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应以抵押合同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但该种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第 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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