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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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1日|分类:消费权益 |486人看过

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业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 管理的约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 企业签订机动车辆服务管理协议的,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根据物 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物 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导致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物件造成业主财产或 者人身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请 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履 行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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