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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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57人看过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 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 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 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6.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 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 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 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 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7.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 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 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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