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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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主体不能以内部文件为由对抗合同约定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23人看过

金融交易主体不能以内部文件为由对抗合同约定

——甲银行诉乙进出口公司、丙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对业务项目有内部审批程序,但内部审批文件记载内容有时会因交易形势和交易条件的变化,而与最终签订的正式合同条款内容不尽一致。金融交易的合同是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依据商事交易的外观主义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各方应当严守契约精神,当交易主体的内部文件与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对外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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