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金融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其存在欺诈为前提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26人看过

金融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其存在欺诈为前提

——沈某诉甲银行、乙保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金融机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应结合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不实陈述等情节,对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欺诈情形进行综合评判。欺诈是一种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如果金融机构不存在此种主观故意,则不应认定为构成欺诈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