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子关系确认中举证妨碍推定的适用问题
近年来,法院所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亲子关系认定或婚生子女否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亲子鉴定是确定或否定亲子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在此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都会申请亲子鉴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碰到另一方当事人不愿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
我们认为,涉及亲子关系认定或否认的,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是亲子关系认定或否定,要充分考虑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二是亲子鉴定仅是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三是亲子鉴定应当以当事人自愿鉴定为原则,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在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中,如果未成年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可能为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未成年子女亟需抚养和教育,而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如果父或母一方要求否定亲子关系,从而使婚生子女变为非婚生子女的,而该未成年子女不愿做亲子鉴定,或其监护人不同意该未成年子女做亲子鉴定的,则不适用举证妨碍推定,而应该结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