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曾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4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级,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与被上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B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