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刑事|职务犯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自首、退赃
代理律师:陈振峰 律师(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被告人王某
审理法院: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豫 *** 刑初 ** 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先后担任全民所有制污水处理厂副厂长、市场化运营污水处理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 103 万余元。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将全段行为均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辩护要点:陈振峰律师提出,王某前期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任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部分构成受贿罪;后期任职的公司为 PPP 模式市场化运营公司,其职务由企业聘任,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批准或决定,不具有从事公务性质,依法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该部分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同时王某具有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院依法变更罪名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分别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主体身份分段定性及变更罪名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部分定性不准,结合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振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