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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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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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认定非常严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认定对方身份时必须要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陈进安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8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即为民法上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表见代理的成立,当事人必须要充分举证,且所举证据能够达到足以让人相信其有权代理的外观表象,否则其主张的表见代理行为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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