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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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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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因担保物毁损灭失(采矿权到期导致担保物失去价值)而免除担保责任

发布者:陈进安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13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因当事人为其母公司金融借款而将自己拥有的采矿权为母公司担保而起,采矿权证书是一种特有的权利凭证,而非实实在在可变现的实物,其价值更多的体现为无形资产,本案中,当事人的采矿权证书自然到期后因政策、环保、规划等客观原因无法办理采矿权续期,从而导致该抵押物的价值几乎归零,进而免除了担保债权人的担保责任,注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6条之规定,此时担保债权人的保证责任是直接免除,而非转化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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