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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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与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慧慧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1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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