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专利战的“破局者”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专利侵权诉讼已成为企业竞争的常见战场。当企业被诉专利侵权时,最有效的防御策略之一,便是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釜底抽薪,从根源上瓦解对方的权利基础。张敏律师团队近期在专利无效宣告领域连续取得六起案件的胜诉或部分胜诉成果,涵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充分展现了在专利攻防领域的专业实力。
二、实用新型专利:两件清扫器专利的“组合拳”式无效
案件一:某省头部滚筒圆弧段硬质合金清扫器专利无效案——全面胜诉
本案中,专利权人主张其“一种用于头部滚筒圆弧段的硬质合金清扫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被侵犯,委托张敏律师团队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张敏律师团队经深入分析后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团队精心组织了多份国内外专利文献及公知常识性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以一份在先美国专利文献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文献已公开了剥离装置的整体结构、刮刀单元、刮刀高度微调单元等核心技术特征;再以另一份在先中国专利申请作为补充,该文献公开了“刮刀单元与刮刀高度微调单元通过键槽止动”以及“硬质合金刀片”的技术特征;同时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刮刀宽度120mm”系本领域公知常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全面采纳了张敏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系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亦被现有技术公开,最终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二:某省自适应胶带清扫刮刀专利无效案——全面胜诉
本案涉及“一种自适应胶带清扫刮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主张全部权利要求被侵犯。张敏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确定了以证据1(在先美国专利)为核心、证据4(另一在先美国专利)及公知常识为补充的无效策略。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限位块与第二限位部的设置位置”——专利权人辩称其限位结构设置于安装套筒内侧,与现有技术不同。张敏律师团队当庭指出:权利要求仅限定“刀杆的近端转动插设于安装套筒”,并未限定具体位置;证据1中的凸缘同样固定于刮刀支架的近端,二者设置位置实质相同。更重要的是,证据4已公开了在定位环内侧设置限位槽、在套环上设置限位凸起的配合结构,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最终认定,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4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亦被现有技术公开,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三、外观设计专利:灯体专利的“现有设计特征组合”之辩
案件三:某省灯体外观看设计专利无效案——设计1和设计8全面无效
本案涉及“灯体”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主张设计8被侵犯,张敏律师团队则对设计1和设计8同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核心在于判断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张敏律师团队采用了“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的无效策略:对于设计1,以证据4的组件1为基本设计,组合证据5中凸起的镜面部分和电源键标志;对于设计8,以证据10为基本设计,组合证据9的镜面部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采纳了张敏律师团队的对比分析,认定涉案专利设计1、设计8与组合后的对比设计相比,组成部件和整体形状大致相同,区别点或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如电源键位置、前后部比例),或位于使用时不易看到的部位(如底面凹陷),均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最终宣告设计1和设计8所示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四、发明专利:经皮给药装置的“创造性”突围
案件四:某省经皮给药装置发明专利无效案——权利要求1成功无效
本案涉及“一种经皮给药装置”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1被侵犯。与实用新型不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更高——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张敏律师团队经检索分析后,确定了以证据2(在先中国专利)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3和证据5为补充的无效策略。证据2已公开了经皮给药装置的整体架构,区别仅在于:第一环形槽结构和连接柱设置。张敏律师团队指出:证据3(液体收集装置)已公开了相同的沟槽结构以实现弯折适应不平整表面的技术效果;证据5(导管固定装置)已公开了与连接柱结构设置及作用相同的管夹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到证据2中,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合议组最终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
五、小结:专业让“不可能”变成“可能”
六起案件,六次胜诉——从实用新型到外观设计再到发明专利,从创造性论证到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张敏律师团队以扎实的专利检索、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有力的当庭陈述,帮助当事人成功扫除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核心障碍。
专利无效宣告是一场技术与法律的博弈,考验的是代理人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深度、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广度、对法律规则的运用精度。张敏律师团队将继续以专业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创新与商业安全保驾护航。
张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