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背景:
某机械公司(我方当事人)被某科技公司起诉,称其生产的炒菜机侵犯了对方“加热腔体、发热舱和炒菜机”实用新型专利。我方当事人委托张敏律师团队对该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代理策略与核心工作:
张敏律师团队以证据3、证据4或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其均公开了加热腔体的两半扣合结构。虽然这些证据未明确公开“两个半腔体形状和尺寸相同”,但张律师引入证据8,该证据明确给出了炒菜机中两个容器灶体形状和尺寸相同的启示。对于关键的“嵌接凸筋和凹槽”的密封结构(区别技术特征3),张律师主张,证据5、证据6中用于连接固定的凸筋凹槽结构,以及证据10中用于餐盒密封的凸筋凹槽结构,都给出了将此类配合结构应用于两个半腔体结合面的技术启示,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庭审过程与律师辩护:
专利权人辩称,其特有的凸筋凹槽对称设计并非公知常识,且能实现降低模具成本和提升密封性的有益效果。对此,张敏律师进行了抗辩,认为使用同一模具铸造对称件以降低成本是工程技术领域的普遍追求,而凸筋和凹槽的配合更是实现密封的常规手段。在口头审理中,双方针对该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展开了激烈辩论。
案件结果与律师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未公开“一铸造半腔体的边缘对称设置嵌接凸筋和凹槽,以与另一半腔体嵌接”这一特定结构,也未能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认为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维持了专利权全部有效。虽然本案未能实现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目标,但张敏律师团队在案件中所展现出的对技术细节的深入挖掘、对现有技术的广泛检索以及对公知常识的合理主张,均体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为客户后续的诉讼策略调整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张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