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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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滚筒清扫器专利无效案,成功宣告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发布者:张敏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5人看过 举报

2026-08-20

律师观点分析

某橡胶公司(我方当事人)被某智能装备公司起诉,主张其生产的带式输送机清扫器产品侵犯了对方名为“一种用于头部滚筒圆弧段的硬质合金清扫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为应对侵权指控,我方当事人委托张敏律师团队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代理策略与核心工作:

张敏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深入剖析。我们发现,该专利的核心在于通过特定结构和尺寸的刮刀布置实现更好的清扫效果。为证明其不具备创造性,我们进行了大量的现有技术检索,最终确定了以一份美国专利(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辅以一份中国专利申请(证据2)及公知常识性证据(如设计手册)的组合方案。张律师指出,证据1已经公开了清扫器安装在头部滚筒、刮刀单元交错布置、高度微调等大部分技术特征,而证据2则明确给出了“刮刀单元与刮刀高度微调单元通过键槽止动”以及“刮刀采用硬质合金”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如刮刀宽度和间距的具体数值,张律师利用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庭审过程与律师辩护:

在口头审理中,张敏律师系统地展示了证据组合的逻辑链条,有力地论证了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针对专利权人关于具体尺寸参数带来“更好清扫效果”和“余料落入溜槽”的抗辩,张律师指出,120mm的刮刀宽度已在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公开,而30mm的间距调整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完全可以预期。同时,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张律师逐一比对,证明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现有技术公开。

案件结果与律师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一结果为我方当事人清扫了专利侵权诉讼的最大障碍,使其在产品销售和技术研发上摆脱了束缚。张敏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现有技术检索和严密的逻辑组合,成功证明了涉案专利的显而易见性,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商业利益。


张敏律师,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兼任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专家、湖北省专利代理行业协会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01126630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2011266303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