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榭开发区信谊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尚某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英,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勇,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装备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晋煤集团旧办公室二楼)。
负责人:李某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明韦,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丽,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8元,由上诉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