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丽律师

  • 执业资质:1140520**********

  • 执业机构: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离婚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宁波大榭开发区某贸易有限公司、晋城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装备物资分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常晓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4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榭开发区信谊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尚某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英,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勇,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装备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晋煤集团旧办公室二楼)。
负责人:李某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明韦,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丽,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8元,由上诉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