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丽律师

  • 执业资质:1140520**********

  • 执业机构: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离婚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晋城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长子县龙翔建材厂与王某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常晓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3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长子县龙翔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xx0M。
负责人:张某兵,职务:厂长。
地址:长子县慈林镇西张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勇、常晓丽,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红,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
上诉人晋城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长子县龙翔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20)晋0428民初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长子县龙翔建材厂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晋城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长子县龙翔建材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