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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 胜诉

发布者:虞可欣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23日 772人看过 举报

2025-04-23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为与被上诉人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4)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10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于202410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M,被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虞可欣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背景

201587日,A因从事废纸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A借款2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时间从201587日起算。此后,A多次向A催讨借款,但A一直未归还。2024年,AA诉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件经过

一审中,A提交了A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但A抗辩称未实际收到借款,且A未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A则表示,其曾向第三人代付款项,但未提供代付凭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出具的借条是有效的债权凭证,能够证明借贷事实,且A在被催讨还款时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故判决A归还A借款本金23万元及相应利息。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A是否实际向A交付了借款。

2. 借条是否能够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充分证据。

诉讼过程

二审中,A主张A未向其交付借款,且未提供向第三人付款的支付凭证,认为一审法院仅凭借条作出判决存在错误。A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条经A本人签字确认,且A对借条的形成作出了合理解释,其诉讼主张与A确认的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周转等经济往来的陈述相印证。A未能提交反驳证据否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条所涉债务具有事实依据,A持有合法债权凭证向A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87元由A负担。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的重要性和证明力。虽然支付凭证是证明款项交付的重要证据,但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且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借条仍可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这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应谨慎行事,充分认识到借条的法律效力。


虞可欣律师,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诚实做事,心有正气,细心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热情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善于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商品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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