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一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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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赖一群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1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5-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概况

本案系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案件,当事人因购买国家保护动物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赖一群律师核心办案过程

  1. 快速介入,锁定关键辩护点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介入案件,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精准识别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

  • 当事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 存在自首情节(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 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 自愿认罪认罚,有明确悔罪表现;

  • 收购行为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低,社会危害性小。

  1. 专业论证,构建完整辩护体系律师围绕 “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 的核心辩护方向,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构建了完整的法律论证逻辑:

  •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规定,强调当事人因年龄因素,心智尚未成熟,对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

  •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论证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法定从宽情节;

  • 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的规定,主张本案当事人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 同步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依据,强化 “无需判处刑罚” 的合理性。

  1. 积极沟通,推动检察院采纳意见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细节,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清晰阐释本案的特殊情节与法律适用逻辑,重点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政策、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对案件处理的影响,推动检察院采纳 “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 的辩护意见。


三、案件最终结果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避免了刑事处罚记录对其学业、未来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


赖一群,男,1986年12月出生,200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同年进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在侦查监督科、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82016105168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劳动纠纷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1330820161051684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