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被告G以云南XX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云南省某某公路建设项目第二合同段及云南省XX路面硬化工程,原告与被告G口头订立砂石料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砂石料,货款共计546600元。2020年1月2日,经原告与被告G共同结算,被告G出具了砂石料款说明,载明尚欠买卖合同款246600元。付款说明出具后,被告G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了5万元。2020年12月7日,原告起诉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料款,诉讼过程中,被告G承诺付清原告剩余款项,故原告撤诉。2021年9月27日,原告了解到某某交通局已将工程款项支付给云南XX工程有限公司及某某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就多次与被告G联系,要求其支付砂石料款,但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G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D尚欠的砂石料款人民币196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