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梳理
2018年6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供应商砼,并就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还约定:B公司在给A公司办理工程结算后,委托建设方给A公司进行付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2019年12月13日,B公司尚欠A公司商砼款680万元。因协商不成,A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抗辩:A公司同意债务转移给建设方,剩余混凝土货款也应由地房地产建设方支付。
律师分析
双方关于委托付款的约定仅反映B委托建设方代为向A公司支付货款,而建设方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相对方,其付款行为不能说明涉案合同债务已转移给建设方,故B公司提出涉案债务已转移给建设方,应由建设方承担剩余货款支付责任的抗辩理由没有依据,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案外人付款的条款,但该案外人并非合同的相对方,B不能以委托支付作为不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由此作出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货款680万元、利息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