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因此向发包人进行索赔的权利。但发生本条的情形后,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赔偿呢?总结一句话就是及时报备、及时证据保全、及时核算。
1、产生窝工时,承包商要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间段以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报告形式承包业主和监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
2、及时证据保全或通过“公证”方式取得停工证据
建设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发停工指令,也不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进行签证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拟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承包商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职权调取和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行司法固定。
窝工事实往往仅暂存于某一段时间,停工时间可长可短,在停工事实发生后,可能存在即便承包方上报了窝工损失签证,但发包人不一定回应或认可,此时承包人可能迫于进度款的回款压力,不一定会立刻诉讼或者强硬面对,所以此时建议承包人可以通过在公证处办理相应证据的公证,例如公证停工的具体时间等等,以此作为在后期结算时的重要依据。
3、及时核算窝工损失
包括人工补偿费用、工地看护费用、施工机械停滞费用、赶工费用、材料周转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