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律师解读:欠付工程款,包括欠付进度款和结算款。所谓进度款,是指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的工程款,通常约定每月、每季度支付一次。进度款跟工程质量关系并不大,因为对质量问题的认定,通常是在竣工验收阶段。与进度款挂钩的是工程形象进度,如桩基础、平面、框架、砖木结构、屋面及防水等施工进度。因此若非特别约定,进度款支付不能以质量不合格作为抗辩理由。合同没有约定欠付进度款计算利息的,欠付的进度款默认情况下不计算利息。
结算款,是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最终结算的工程款。结算款与工程竣工质量息息相关,质量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减少支付工程款,结算款付清后,承包人对工程主体质量仍须负责。结算款未如期支付的,默认情况下,应当计算利息。
合同中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利率四倍计算,法院通常会认为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按照违约金法律规定处理,最高不超过损失的30%,但是各地法院对违约金的多寡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从5%-15%都有支持。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最关键的问题是认定利息的起算时间,通常也是工程竣工的起算时间,对该时间的认定,可以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参考案例
湖北省高院“(2020)鄂民终XX号判决书”观点:A公司(承包人)与姚X(实际施工人)签订一份《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姚X,该(转包)合同无效。A公司与姚琦签订的《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及付款方式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总合同内容为准,即以中标合同为依据。中标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延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率为“无”,因此,可以综合认定,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应依照中标合同约定不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