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期,赵律师办结一起危险驾驶(醉驾)刑事案件。当事人找到我时,案件已经移送至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告知当事人,本案拟建议判处实刑,并通知其到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事人十分焦急,先后咨询了三位律师,得到的意见高度一致:本案辩护空间极小,基本确定实刑,无法争取缓刑。抱着一丝希望,当事人在网上看到我发布的《醉驾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及对应量刑标准(含罚金)》一文,联系我预约面谈,详细沟通案情后正式委托。
二、基本案情:
委托人酒后心存侥幸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撞击护栏,随后在车内昏睡,路人发现后报警。交警抵达现场呼叫当事人无应答,民警破窗将其唤醒。当事人醒后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抽血检测,最终由民警强制抽血。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 135.03mg/100ml。
检察院拟实刑量刑的核心理由:当事人存在抗拒检查行为,并有推搡情节,该从重情节导致案件争取缓刑难度大幅增加,案件走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接受委托后,我结合法律规定、量刑规则以及全部案件事实综合研判:本案能否适用缓刑,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 “抗拒配合检查” 的行为程度,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暴力抗拒、妨害公务,该事实需要查阅卷宗予以核实;同时本案存在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的空间,具备争取缓刑的可能性。
委托人在多名律师均预判实刑、结果不确定的前提下,依然没有放弃,选择委托尝试辩护。最终,经过辩护工作,本案成功争取到缓刑。
三、办案感悟:
1、本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之所以想分享,是想说明:即便检察院初步意见为实刑、多名律师均判断缓刑无望,当事人依然不要轻易放弃。在案件结果尚不绝对的情况下,愿意委托专业律师全力争取,才有机会扭转预判。
2、专业辩护不会被初步结论局限。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读卷宗、检索同类生效判例,撰写专业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单纯拒不配合抽血与暴力妨害执法二者在情节程度上的本质区别,阐述本案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3、高效、及时的检方沟通,是本案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在承办检察官固化主观认定前,主动沟通案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充分陈述当事人从轻情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无大小案之分。一个理想的案件结果,从来不是偶然,而是事实梳理、法律论证、有效沟通等多个环节共同作用的成果。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如有刑事法律相关问题,欢迎和赵律师咨询交流。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一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赵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