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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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2,500元及利息

发布者:张英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赵XX,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被告:尹XX,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赵XX与被告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12月18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以142,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先后于2022年11月18日、11月25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累计借款142,500元,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近日,原告因着急用钱,向被告主张还款,却联系不到被告。经打听,被告欠银行及多人钱款,日前处于失联状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协商未果,故呈诉贵院,望判如所请。

尹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22年11月18日、1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95,000元、47,500元,合计142,500元。原告于2022年12月18日向被告催要上述两笔借款,但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向被告出借142,500元的事实,经原告催要借款后,被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42,500元及自2022年12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标准应参照2022年12月1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X借款本金142,500元及自2022年12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42,500元为基数,参照2022年12月1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英杰,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北辰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