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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

发布者:丁晓霞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4日 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东莞市六六AA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B。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霞,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CC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 区三星镇林西村 13 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4MA1WBFYG65.

  法定代表人:叶晓菲。

  原告东莞市六六A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被告南通CC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公司)侵害作品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C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

  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A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登记号为黔作登字-2022-F-00434380《覆

  巢之下》的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行

  为,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删除线上店铺侵权产品链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包含合理维权费用:购买样品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插画师马一鸣于2017年6月27 日创 作了手绘美术作品黔作登字-2022-F-00434380《覆巢之下》,于2017年12月4 日首次公开发布在站酷网上。马一鸣将《覆巢之下》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原告自转让完成之日起依法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图样与原告美术作品几乎相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

  诉请。

  被告CC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24 日,AA公司在贵州省版权局登记取得《覆巢之下》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黔作登字-2022-F-00434380.作品类别为美术,作者为马一鸣,著作权人为AA公司。该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2022年4月9 日,马一鸣出具《著作权权属证明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覆巢之下》美术作品系本人马一鸣于2017年6月27 日独立创作完成,2017年12月4 日首次公开发布在站酷网。本人于2022年4月8 日自愿将该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转让给八

  颗零公司,特此证明”。

  2022年6月10 日,申请人凌伟丽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

  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视频内容显示:天猫平台

  店铺棉标旗舰店(掌柜名:棉标旗舰店)登记经营者为锦田莱公司。申请人支付48.36元购买该店铺内商品链接“定制日式浮世绘门帘半帘日本和风卧室卫生间布艺门帘厨房隔断帘子”内颜色分类为“N-8”的产品一件,网页显示该链接月销2.该链接内颜色分类为“N-8”的产品展示图案与《覆

  巢之下》美术作品一致。

  2022年6月13 日,申请人凌伟丽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视频内容显示:申请人购

  买的产品快递单号与网络订单内物流单号一致。

  经比对,原告举证购买的门帘上印制的图案与原告《覆

  巢之下》美术作品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案涉美术作品《覆巢之下》呈现出一定的艺术美感,展现了作者一定的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依法应受保护。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原告AA公司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权属证明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著作

  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CC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店铺内展示《覆巢之下》美术作品,并且销售的门帘产品上有与《覆巢之下》美术作品一致的图案,其行为侵

  害了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

  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独创程度、侵权情节、被告侵权主观故意程度、侵权产品销售量、原告为维权支出的

  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CC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市六六AA科技有限公司《覆巢之下》(黔作登字

  -2022-F-00434380号)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通CC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六六AA科技有限公司经济

  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六六AA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丁晓霞律师,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司纠纷、家事婚姻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6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