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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审判决

发布者:丁晓霞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4日 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A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霞,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B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系被告BB之女。

  原告AA与被告B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其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霞、被告B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2.判令以12万元为基准,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清偿

  完毕之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18 日约为438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本案法律咨询及诉讼指导费用1300元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起,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12 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

  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BB辩称,一、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9 万元,而非原告诉称的12万元。二、被告于2015年偿还原告1万元,尚欠借款本金8 万元。三、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法律咨询指导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自2015年12月之后至今八年时间,原告未向被告催要过借款,被告认为原告已经放弃了债权,且案涉债

  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3 年起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13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 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韩其兰人民币玖万元正。据,BB,2013.1.28”。2013年7月16日,原告通过ATM机现金存入被告BB银行账户1万元。被告曾向原告发送短息称:可能明天拿到钱,这有一万你们先用我比你们还要着急到月底拿伍千行吗?原被告双方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至2015年年底。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尾号为0118的手机号自2015年年底起就无法拨通,其也多次

  前往被告家中找寻被告,由于被告家中拆迁,一直没找到,今年5

  月打听到了被告的住址,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认可其尾号为0118

  的手机在2015年左右不再使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对于收条

  中载明的9 万元借款,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对于2013年7月16日原告存入被告账户的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原告提供了存款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对此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1万元借款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其另出借被告2 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自2013年12月起即承诺还款,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调整为,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

  关于被告认为已经偿还1万元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发送的短信聊天记录中载明“这有一万你们先用”,但原告对 此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以此推定原告

  实际收到了被告的1 万元还款,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且被告在短信聊天记录中一

  直承诺原告还款,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A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2023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A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丁晓霞律师,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司纠纷、家事婚姻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6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