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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以贩养吸获从轻,赵飞全律师辩护肖某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WXXX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肖某(化名,男,29岁,无固定职业)系吸毒人员。2027年3月至4月期间,肖某应同乡张某(已判刑)之邀,从江西老家来到黄山市,帮助张某“出货”(贩卖毒品)。张某负责提供毒品和住宿,肖某按照张某指示将冰毒送交给吸毒人员金某四次(每次约1克)和贩毒人员滕某两次(其中一次1克、一次5克),累计贩卖冰毒约10克。


2025年5月,肖某在江西省赣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肖某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肖某的家属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辩护点在于:肖某系受张某指使实施贩卖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肖某系“以贩养吸”人员,自身也是毒品的吸食者,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毒贩存在区别。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详细的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肖某的委托,指派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肖某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案证据显示,本案的毒品由张某提供,张某负责安排肖某的住宿和生活开支,肖某仅按照张某指示“出货”,不参与毒品的采购、定价。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肖某系“以贩养吸”人员,与职业毒贩存在区别。肖某本人系吸毒人员,其帮助张某贩卖毒品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少量报酬以维持自身吸毒需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低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毒贩。


第三,肖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第四,肖某系初犯,此前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综上,恳请法庭对肖某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休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肖某与张某共同贩卖冰毒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从犯认定和“以贩养吸”情节成功争取减轻处罚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通过精准的从犯地位论证,成功为肖某争取到了减轻处罚——贩卖冰毒10克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后降至五年。


“以贩养吸”人员在量刑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这一规定为“以贩养吸”人员的从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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