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传虎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47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传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王某、孟某
本案是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联调未果,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代理人王某,证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王某成功邮寄送达、被告孟某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王某购买额温枪,证人杨某(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代原告向被告孟某(被告王某前妻,二人于2020年11月19日登记离婚)网银转账支付货款19.5万元。因无法供货,被告孟某于2020年2月20日向杨某支付宝退款3万元、5000元,小计3.5万元。
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退还剩余货款未果,遂于2021年1月14日,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6万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系被告王某告知已起诉立案并催款,原告说“当时总共打了十九万五嘛,你那边你退了这个三万五回来吗?结果还剩下那个16万整数嘛对吧,16万整数就没给我退回来了”。被告王某回复“对”“就是这个数”,并于2021年4月2日回复“我出个方案你让律师撤了,相信我,我这边两个月内把事给你处理了”。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本案提交了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双方间的聊天记录,且被告王某收到本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拒不履行诉讼义务,视为其放弃相应权益,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王某应向原告退还货款16万元,并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从立案之日即2021年1月14日起至还清前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货款全部由被告孟某收取,并退还部分货款,且两被告在上述债务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孟某应与被告王某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16万元,并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还清前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3070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