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陈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69号)
裁判摘要:明知他人建立淫秽网站牟利,为提高浏览权限申请为版主,对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本案被告人史迎庆、盛家志对网站中描绘嫖娼过程过于简单的帖子或没有上传色情图片的帖子进行删除,而对详细描绘整个嫖娼过程并上传色情图片的帖子进行加分和恢复。二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意识到其管理、编辑行为必然会吸引更多的网民进行点击和浏览,大大提升网站的“人气”,对陈继明利用网站牟利的行为起到积极帮助作用,但是仍积极申请成为网站管理人员,对淫秽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同时,陈继明也明知史迎庆、盛家志的管理行为对其行为会起到帮助作用,而接受二被告人的申请,同意其参加网站管理、编辑和维护。可见,史迎庆、盛家志与陈继明属于共同犯罪,史迎庆、盛家志的行为完全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V》 2017年9月版 第2200页 观点编号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