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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专业刑辩律师】强迫他人性交、猥亵妇女供其观看的行为应怎么定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75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裁判摘要:行为人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其强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其属于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时间内强迫他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性交和猥亵行为供其观看的行为,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中择一重处罚。

行为人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其强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其属于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这种情况下,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实际上是利用其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其虽然没有亲自直接实施强奸、猥亵行为,但行为人本人仍然构成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

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时间内强迫他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性交和猥亵行为供其观看的行为,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中择一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强奸的目的,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时,心有不甘,继续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其强奸既遂后又继续对同一行为对象实施猥亵行为的,此时的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自然延续,当然地被强奸行为吸收,不再单独评价。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猥亵行为虽系强奸行为的自然延续,由于行为人采取的猥亵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或者行为人强奸未遂或中止而猥亵行为既遂,相较之下,对其猥亵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比对其强奸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更重时,那么强奸行为就可能被猥亵行为所吸收了。本案就是适例。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时间间隔较长,已经超过生理上二行为自然延续过程的,或者强奸对象与强制猥亵对象不是同一人的,则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之间就不再具备吸收关系,不符合吸收犯的成立要件,不能再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罚,而应当依照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4集(总第63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363页 观点编号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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