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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管辖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4日|分类:知识产权 |375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40.在陈建新与化工部南通合成材料厂等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8)民三终字第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 2017年9月版 第156页 观点编号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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