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200页 观点编号71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200页 观点编号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