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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才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4日|分类:公司法 |62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既有社会人口流动导致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的客观原因,也有当事人不诚信故意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形。法院在无奈之下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提出“被离婚”的问题。根据江苏高院的调研报告,江苏镇江京口法院曾经统计,缺席判决离婚的案件占2012年以来该地区受理离婚案件总数的18%。

面对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被告的离婚案件,我们应强调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尽量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联系,向其释明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律程序以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把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9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2017年9月版 第790页 观点编号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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