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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之广州中院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4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纠纷之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XX。

         法定代表人:司XX,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甘肃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XX公司主张双方属于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不应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首先,XX公司未能提交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根据双方陈述及本案证据,XX所从事的情感咨询工作是XX公司的主营业务,XX公司为XX提供了工作手机及工作微信号,工作任务由XX公司分派,完成咨询后需向XX公司提交有关服务情况的结案表,而且,根据XX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内容显示,XX亦受其公司规定约束。由此可知,双方之间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至于XX公司提出,双方之间的沟通均通过XX笔名XXX进行、XX提供咨询的时间和地点由其自主安排等,均与其职业特性有关,并不足以推翻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故,原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在此认定基础上,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XX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我知你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其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本案就属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最终法院认为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因此,如果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您一定要搜集保存好工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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