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8 年 11 月,被告甲(化名)与原告 A 公司(化名)签订了《某项目商铺认购协议》,约定购买位于某县某镇的某项目商铺,总价款为 975973 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甲支付了首付款 715973 元,但剩余购房款 260000 元因无法办理按揭一直未支付。原告 A 公司多次催促被告甲支付剩余购房款,但被告甲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案件经过
2024 年 10 月 30 日,原告 A 公司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甲支付剩余购房款 26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82397.38 元,合计 342397.38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庭审中,原告 A 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甲支付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付款损失,以 26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85% 加计 1.5 倍计算。原告 A 公司提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证明其具备商品房预售资质,且已竣工验收并向被告甲交付房屋。被告甲则辩称,原告 A 公司未告知其不能办理按揭手续,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原告 A 公司违约在先,其不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甲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一直在等待原告工作人员联系办理按揭,但对方一直未联系。
争议焦点
被告甲是否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原告 A 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过程
某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被告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原告 A 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具备商品房预售资质,且已竣工验收并向被告甲交付房屋。被告甲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一直在等待原告工作人员联系办理按揭,但对方一直未联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履行:原告 A 公司已经按约定向被告甲交付了案涉商铺,被告甲应当按约定支付商铺的价款。原告 A 公司请求被告甲支付剩余购房款 260000 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按揭办理:虽然被告甲向原告 A 公司提供了办理按揭手续相关材料,但其没有主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 A 公司在被告甲提供相关材料后,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既没有通知被告甲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向被告甲告知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原因,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逾期付款损失:本案未约定剩余购房款的交付时间,原告 A 公司也未能提供索要购房款的证据,因此,原告 A 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原告 A 公司购房款 260000 元。
驳回原告 A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436 元,由原告 A 公司和被告甲各负担 3218 元。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双方均有责任积极履行相关手续,任何一方未履行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本案也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协议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支付能力和按揭办理的可能性,避免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纠纷。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应加强合同管理和按揭办理的沟通协调,及时告知购房者相关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