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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2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8 年,被告乙(化名)与原告 A 公司(化名)签订了《某项目商铺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位于某县某镇的某项目商铺,总价款为 560000 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乙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因无法办理按揭,剩余购房款 260000 元一直未支付。原告 A 公司多次催促被告乙支付剩余购房款,但被告乙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案件经过

2024 年 10 月 30 日,原告 A 公司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支付剩余购房款 26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82773.97 元(以 26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1 日暂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此后的付款损失以 26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85% 加计 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原告 A 公司提交了《某项目商铺认购协议书》、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据,证明其具备商品房预售资质,且被告乙未按约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告乙对原告 A 公司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但提出因自身经济困难,希望协商解决。

争议焦点

  1. 被告乙是否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2. 如何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和金额?

诉讼过程

某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被告乙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乙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前给付原告 A 公司剩余购房款 235000 元;如被告乙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前未向原告 A 公司给付剩余购房款 235000 元,则被告乙应向原告 A 公司给付剩余购房款 260000 元。

  2. 原告 A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前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乙的诉中保全,在解除诉中保全的当天,被告乙将诉中保全已冻结的其名下财产中的 70000 元交付给原告 A 公司,抵扣上述第一项中的购房款;若被告乙于解除诉中保全后不向原告 A 公司交付解冻的 70000 元,则原告 A 公司于解除保全的次日按照剩余购房款 260000 元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 6434 元,减半收取 3217 元,由原告 A 公司负担 1609 元,被告乙负担 1608 元。

案件意义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调解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高效的解决方式,还避免了诉讼程序的进一步拖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本案也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协议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支付能力,避免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纠纷。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应加强合同管理,及时跟进购房者的付款情况,积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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