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退还装修款,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6日,原告XXX与被告XXX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80%的房屋装修款32000元,但被告在进场施工一小部分工程后,停止施工并失联,没有给原告任何形式的通知,据此原告通过多方联系和查找,并在2018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装修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与被告已施工项目价值的剩余款项:20000元,支付的款项日期为2019年2月12日。如一方未按此约定日期支付款项,则每超出一日以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对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退还装修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装修终止合同协议书》后,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退还装修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装修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8900元,双方约定每超出一日以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对方,该约定标准明显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本院酌定核算违约金如下:自2019年2月12日退还装修款开始至2020年4月30日止,共计443天,2万元的同期贷款利息为1169.03元,违约金为1169.03元+1169.03×30%=1519.7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公司向原告XXX退还装修款2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1519.74元,合计21519.74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被告兰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在签订合同时,并不是约定的违约金越高越好,要综合双方的情况以及法律的规定,设计比较合适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