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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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肖XX、寇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3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XX、肖XX与被告寇XX、彭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春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及其肖XX肖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被告寇XX、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向二原告的借款本金239000元,并从2018年10月4日起按借款本金月息2%给付利息给原告,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2.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二原告追收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所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二原告系父子关系,2017年12月被告寇XX以有食堂承包为名,要求将其食堂承包给原告肖XX、廖XX和陈X,总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之后,陈X、廖XX共计给被告转款35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蒲XX转款150000元。转款后因被告无法给原告以及廖XX、陈X提供食堂承包,后被告主动将所转的款项转化为借款,2018年10月4日原告肖XX找到被告后,被告主动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在2019年1月25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到期前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综上,二原告系父子关系,其借条是出具给原告肖XX的,但所有的款项均是通过原告肖XX的账户转给被告,且被告也一直认可原告肖XX的债权,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据此,敬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列诉讼请求之裁判。
被告寇XX辩称:原告所诉借条的借贷关系未实际发生,是肖XX与寇XX、廖XX承包合同纠纷引起的,要彻底解决本案需另追加被告,原告诉讼请求不当,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彭XX辩称:寇XX在外的事情我不清楚,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二原告系父子关系。2017年12月23日湖北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法人寇XX)签订协议,前者将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食堂经营管理权转让与后者,但后者签字人中有寇XX、廖XX、肖XX签名;第二天该医院食堂经营管理权以四川XX公司为甲方转让与乙方,甲方有寇XX、蒲XX签名,盖有四川XX公司印章,乙方签名人有肖XX、廖XX、陈XX;当天陈XX的妻子唐XX向寇XX汇了款,当月25日肖XX应寇XX要求向蒲XX汇了款;2018年1月6日对此又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为湖北XX公司,乙方签名人是寇XX、肖XX、廖XX。后因被告无法给原告以及廖XX、陈XX提供食堂承包,原告向被告索款,2018年10月4日被告寇XX给原告肖XX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39000元,月息2%,在2019年1月25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如超过还款期限,被告还需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2018年10月4日被告寇XX给原告肖XX出具的借款金额为239000元的借条,是寇XX对先前肖XX向其汇款以承包经营医院食堂为目的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寇XX、肖XX、肖XX之间的债权债务了结方式,借条的出具同时了结了双方之间先前的合同权利义务,立案时案由为民间借贷,依经审理的案件事实应为合同纠纷;签订协议和补充协议先后有肖XX、肖XX签名,借条上出借人是肖XX名字,汇款人是肖XX名字,肖XX、肖XX均可作为原告,被告寇XX应予给付该款项;由于以借条方式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具借条当时双方并未实际交往现金,对原告请求按借现金方式约定的利息及其他损失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寇XX本案之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原告请求彭XX共担债务亦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需追加其他人作为被告,属被告另案主张范围,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寇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肖XX、肖XX人民币239000元。
二、驳回原告肖XX、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3元,由被告寇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梅律师,执业于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注册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2006年毕业于四川师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2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