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户咨询说与朋友合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店面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是他的朋友。在他出资时,对方仅给了收条,写的是今收到某某投资款多少钱,收条落款有对方签字,加盖了门店公章。现在,店已经开了两年多,由于多种等原因经营惨淡,一直亏损,这个客户不想干了,但他的朋友想再坚持一下,两人一直沟通不好。客户不知道怎么办?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蔡律师的答复如下: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客户与他的朋友是合伙法律关系,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约定合伙期限,也无法通过交易习惯确定合伙期限,按法律规定应视为不定期合伙。第二,针对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合伙关系,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关系解除应当就合伙期间的财产和盈亏情况进行结算。所以这个客户要做的是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对合伙经营进行结算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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