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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君| 合同诈骗罪的罪与罚

发布者:李开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99人看过


刑法有四百多个罪名,合同诈骗罪可以说是罪名中的网红,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激增。除有嫌疑人找到饮君之外,也有不少被害人找过饮君。不过,有的被害人,明明已经因为过于相信自己吃了亏,但对于法律、对于法律专业仍然表现出犹疑的态度,真是恨其不争!相比之下,嫌疑人已经开始考虑如何消除刑事犯罪档案的问题。为此,饮君根据有限知识及经验,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辩护要点进行探究。

一、合同诈骗罪中“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毫无疑问,所有的诈骗行为,同时都是欺诈行为——正如所有的故意杀人行为,同时均为剥夺公民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一样。所以,合同诈骗行为是否经历“行为人实施诈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一因果环节,并非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分水岭。区分二者的关键点,在于诈骗行为的违法性比欺诈行为更为严重。具体以何种程度的违法性为边界,法律规定显然是非常清晰的。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界分,饮君认为这种观点丝毫没有说服力。试想,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当事人进行民事欺诈的目的是什么呢?


饮君认为,二者的临界点为客观行为的违法性程度,具体而言:由于欺诈和诈骗行为均表现为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行为具有同一性,故二者的违法性要素应由“结果”要素加以确定,即合同诈骗行为造成了更严重的违法结果,也就是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故只要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结合最高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故,只要利用签订、或履行签订的合同进行诈骗,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的标准,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有人会产生疑问:小饮,你这个标准不考察合同诈骗的具体类型,也不考察合同诈骗的具体过程,可能存在缺陷。比如,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诈骗行为与诈骗故意,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对方财产占为己有,拒不支付合同对价,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饮君认为,上述案例跟诈骗的具体过程没有关系,关键在于拒不支付合同对价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诈骗行为”。如合同当事人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本身不属于民事欺诈,当然也不构成诈骗罪,这种情形下,拒不支付对价的行为只是不当得利行为。


至于合同诈骗的具体类型,对于指导司法实践认定常见合同诈骗罪有一定意义,但对于理解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本身意义不大,因为刑法已将各种行为表现形式进行定型、类型化

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类型的认定


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限于“经济合同”。司法实践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具体参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殷玉谈、丁晶《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载《中国刑法杂志》2009年第1期)。饮君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


《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未对“合同”进行限定,所以理论及实践中不应限定为“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作为法律概念,还是在21世纪以前,比如1997年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有关问题》使用“经济合同”概念。1999年修订后的《合同法》,将合同类型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同。(参见《合同法》第十条第1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饮君认为,为保持法律体系解释的统一性,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采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分类,不应限定为经济合同。除经济合同外,个人之间在签订、履行民事合同(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同样会损害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如果诈骗行为具有严重违法性,同样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同时,饮君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以书面合同或其他有形形式存在的合同为限,不包括口头合同。因为,所有诈骗犯罪,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无疑都成立了口头合同,只不过欺诈或诈骗行为使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如果认为合同诈骗罪包括口头合同,则无法与诈骗罪的关系进行体系解释,二者将不再是法条竞合关系,而是完全包含关系,肯定存在问题。

三、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及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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