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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有限责任股东王思聪,身负巨额个人债务的法律原因

发布者:李开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公司法 |406人看过


受《婚姻法》约束的“国民老公”,身负个人巨额个人债务的法律原因,可能是“双十一”期间全民妻子疯狂“剁手”,所购物品全部用于家庭消费,导致巨额花呗欠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由“国民老公”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受《公司法》约束的有限责任股东,按法律规定及法律理论,应当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何有限股东会身负巨额个人债务?为何不被认定为公司债务?饮君认为,以下为主要的法律原因:



第一,公司注册资本金未实缴,债权人请求股东个人承担补充责任



自《公司法》将资本“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后,有些投资者仅对法律制度做字面理解,认为“认缴”就是不必“实缴”,从而推断出“公司注册资本写一个亿也没事”的结论。


但实际上,无论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并未突破。在现行法律体系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仍然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认缴制下,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认缴出资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明星股东或知名股东常常以自己的信誉作为投资资本,从而在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作为保证人,达到为公司融资的目的。


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进行担保,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个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尚未设立的公司,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设立公司行为一般不会产生巨额债务,但如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通常发生于在设立项目公司前,就以投资者个人名义,对新兴科技领域的技术项目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债务可以向投资者个人主张。



第四,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家大业大,有能力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活动(或者由商事主体申请个人破产)


如个人融资属性、履约能力较强,则不存在个人承担巨额债务的讨论空间,毕竟相对于“先挣他一个亿”的轻松来讲,天使投资五个亿绝非随口而谈的小数目。且因个人破产制度兴起,对于从事商事行为的个人主体,如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可以适用个人破产程序。这不免令人敬佩“法拉第”真老板的律师团队,其法律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卓尔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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