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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你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发布者:潘新兴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9日|分类:抵押担保 |273人看过



房屋使用期间造成租赁物损坏的,

应当由谁来维修?




《合同法》第220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21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合同法》第222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0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房屋转租的相关问题




《合同法》第224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5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后续知道房屋被转租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不能擅自解除合同。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6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租赁的房屋经过装修后,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无效时,

对装修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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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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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0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1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2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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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房数租如何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6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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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若要将租赁房屋出售的,租赁合同仍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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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30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1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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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而言买卖不破租赁,但有以下情况的,买卖即可破租赁: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因此,若租赁房屋抵押在先,出租人仍有权将房屋出租,承租人也可租赁该房屋,但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即是后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此时租赁合同对于房屋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也即是“买卖可破租赁”。

此时,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有抵押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租人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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