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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产权归属认定的26种情形(上)

发布者:潘新兴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41人看过



由于房价的畸高,房产是当前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可以说是整个离婚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是由于购房时间、出资、产权登记、还贷等具体情形的差异,加上我国当前存在的多种房屋类型,使得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极为复杂。下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给大家总结了夫妻购房时各种出资情形的产权归属应如何认定,大家可直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号入座。首先带来的是夫妻婚前购房的产权归属认定。 






婚前购房



一方出资



1


一方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毫无疑问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参与分配,同时,即使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由于买房行为发生在婚前,不影响产权认定;




2


一方按揭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由己方父母还贷或者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


一方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时,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双方共同共有处理;




4


一方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房产证上已载明房产份额,则按照份额由双方按份共有;如没载明份额,则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出资方可适当多分;




5


一方按揭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视为对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


一方按揭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出资



1


双方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房产证上已载明房产份额,则按照份额由双方按份共有;如没有载明份额,则视为共同共有,但是在分割该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也应一并考虑,不宜直接对半分割;




2


双方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即使能证明自己出资,也一般按债权处理。若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产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双方按揭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


双方按揭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即使能证明自己出资,也一般按债权处理;若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产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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