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酷夏的到来,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也随之开展,打击的重点方向主要涉及黄赌毒。随着行动的开展,近期接到的咨询也明显多了起来,特别是涉赌类犯罪。今天,我想重点说说涉赌类犯罪中较为高频的两个罪名: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很多人对这两个罪名的理解,停留在“别开赌场就行”的层面。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的认定标准、打击范围,已经远超普通人的想象。
一、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这是我每次和当事人沟通时,首先要厘清的问题。
赌博罪的条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它的核心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这里的关键词是“聚众”和“为业”。换句话说,普通的几个朋友在家里打麻将、玩扑克,带一点小彩头,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九条写得很清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一条,保护了正常的娱乐活动和合法经营。
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赌博罪?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就达到了“聚众赌博”的入罪标准。
开设赌场罪的条文规定在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它的核心是“开设”和“经营”。法律打击的不是参赌行为,而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规则、组织管理、从中抽头牟利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差距很大。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的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开设赌场罪的上限是十年,赌博罪的上限是三年。同样是涉赌犯罪,罪名定性不同,最后的刑期可能差出好几年。
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开设赌场罪的新战场
这是近十年来变化最大的领域,也是我近年办理赌博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
传统的开设赌场,是在某个物理空间里摆几张麻将桌、几台老虎机。现在的开设赌场,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发生在网络上。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这份意见第一条就明确了网络开设赌场的几种情形: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随着时间推移,网络赌博的形态还在不断演变。2014年,上述三个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把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行为也纳入了开设赌场罪的规制范围。2020年,《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对跨境赌博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这几份意见叠加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规制网络。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境内还是跨境,只要具备了“组织性”“经营性和“开放性”,开设赌场罪的入罪路径就在那里。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修订,将第一档的法定最高刑从三年提高到五年。这次修改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国家对开设赌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持续加码。
三、你在赌场里是什么角色,最后判多久差别很大
这是我在办理涉赌案件中,辩护的重点方向之一。很多当事人家属来找我的时候,对这一点完全没有概念。一个赌博窝点或者赌博网站,里面的人是分层的。不同层级的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角色、作用、参与程度都是不一样的,最后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应该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法律给出的明确通道。
在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的主犯,通常是指出资人、股东、实际经营者、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而从犯的认定范围则宽得多——受雇参与日常管理、负责收银记账、提供技术支持、从事推广引流、充当客服等人员,只要参与时间不长、作用较小、获利有限,都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写了一条:对于在赌场从事一般性服务工作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所以,你在赌场里是一个雇佣的荷官,还是一个参与分红的股东;你是按月领固定工资,还是按赌资流水抽成——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了你的刑期是往三年靠,还是往十年走。
在我的辩护策略中,这也是首要的切入点。拿到了从犯的认定,就拿到了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基础。
四、认罪、退赃、协助追查——三个你不能忽略的从宽通道
说到底,家属最关心的还是这个问题:人被关进去了,还有没有救?还能不能轻判?答案是,法律确实留出了从宽的通道,关键是你能不能抓住。
第一个通道,是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赌博犯罪案件中,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配合侦查,是取得从宽处理的基础。
第二个通道,是退赃退赔。
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都是营利性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案件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在量刑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全部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30%。
所以我的建议向来很明确: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尽早退、主动退。主动退和被动等追缴,从宽幅度是不一样的。即便不能一次性全部退到位,分批退、尽力退,也体现了认罪悔罪的态度。
第三个通道,是协助办案。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制度,在赌博犯罪中同样适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办过的赌博案件中,有过配合办案机关理清资金链条、说明赌博网站的运作模式,最终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案例。这些实际效果,远比家属在外面干着急有用得多。
写在最后:为什么选择我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深知每一个案子背后都是一个家庭。家属找到我的时候,往往是凌晨或者深夜,语气里有焦急、有无助,也有对未来的不确定。我想说的是,刑事案件有它的程序和时间节点,急不来,但每一个节点都不能错过。
开设赌场罪的打击力度还在加大。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的五件典型案例,明确了从严打击赌博犯罪的政策导向,同时强调在办案中要精准适用法律、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意味着,严打是基调,但精准辩护的空间同样存在。如果您的家人因为开设赌场、赌博被公安机关带走,请尽快联系律师,刑事案件的黄金时间,是从拘留到逮捕前的那三十七天。把握住了,一切都有可能;把握不住,可能就是完全不一样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