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辩护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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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诈回流潮下的刑辩手记:跨境电诈案的四大关键认知

发布者:宜辩护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涉外法律 |9人看过

最近我连续接了两个境外回流的电信诈骗案: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办理的2019年10月菲律宾窝点的通缉人员;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是西陵区公安分局办理的今年4月从柬埔寨被遣返回来的回流人员。去看守所会见之后,我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两边都被直接回绝。

说实话,这个结果我并不意外。国家对电诈的打击力度摆在那里,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基本不会松口。办这两个案子期间,我发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电诈案件的认知有不少偏差。趁这个机会,我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手上的案子,把几个关键问题讲清楚。

一、电诈不是普通诈骗的“线上版”

这是很多人最容易踩的坑。一听说是“诈骗”,就觉得和普通的骗钱案子是一回事,其实完全不是这样。

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办案规则。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比一下普通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7号)第一条规定,普通诈骗的“数额较大”标准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地可以在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也就是说,电诈案件的入罪金额直接按全国统一的下限执行,不给地方上调的空间。

更特殊的是,电诈案件就算诈骗金额查不清楚,照样可以定罪。根据上述意见,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这在普通诈骗案里是不可想象的。

还有一个关键点:“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本身就是从重处罚的情节,明确写在了这份意见的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里。同样是骗了十万块钱,人在境外作案和人在国内作案,最后判下来的刑期是不一样的。

另外,电诈案件常常牵连出其他关联罪名,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不同罪名定性,刑期能差好几年。所以,电诈案子看的远不止“骗了多少钱”。

二、你在团伙里是什么位置,比骗了多少钱更关键

我手上这两个当事人,在团伙里都处于中下层,这一点对量刑影响巨大。

电诈团伙有典型的层级结构,从顶层的组织者、策划者,到底层的业务员、客服,层次分明。司法机关在追责的时候,不同层级的人处理结果完全不同。

刑法规定明确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普通的客服、话务员、引流人员、后勤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而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通常认定为主犯。两者的差距非常大。

跨境电诈还有一个特殊规则。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本人及所在集团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则在实践中影响很大,很多回流人员因为作案时间长、受害者分散,确实很难查清每个人具体骗了多少钱,但有了这一条,只要停留时间达标,就可以定罪。

所以我在办这两个案子时,辩护的一个重点方向就是证明当事人在团伙中处于中下层、参与时间有限、从事的是辅助性工作,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退赃退赔,是真的能减刑

每次和当事人家属沟通,几乎都会问同一个问题:钱退了,能减多少?我的回答是:退赃退赔是目前最明确、最直接的从宽情节。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更重要的是,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里要强调一点:主动退和被动等追缴,效果完全不一样。202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把退赃退赔作为认罪悔罪、从宽从轻等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有能力但拒不退赃退赔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和全力追赃挽损,实现“打准打透”与“应追尽追”的治理效果。

所以我都会建议家属尽早委托律师,主动和办案机关沟通退赃事宜,哪怕经济条件有限,不能覆盖全部涉案金额,能退一部分也要退一部分,这是在实实在在地给当事人争取减刑的空间。

四、你掌握的“内部信息”,就是最大的筹码

境外回流人员有一个独特的优势:他们在犯罪窝点待过,亲眼见过组织是怎么运转的,知道谁是骨干,钱是怎么走的。这些信息对办案机关是有价值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从宽处理的通道:对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犯罪、抓捕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追缴涉案财物起到重要作用的,坚持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罚。

2025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了一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这一条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这意味着,即便提供的信息不足以构成立功,只要对追查起了较大作用,同样可以从轻处罚,这是一条很重要的补充。

在会见的时候,我把立功的规定掰开了讲给了我的当事人,帮他们回忆和梳理在境外窝点期间了解到的关键信息——组织架构、人员层级、核心成员的特征、资金怎么流转的,并提示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提审时主动告知这些信息。这些“内部信息”的价值在于,很多骨干成员还躲在境外,办案机关的远程侦查手段是有局限的,而当事人亲眼所见、亲身经历的东西,有时候恰好就是破案的关键。

五、说到最后

国家对电诈的打击力度还在持续加大。202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5多万起,累计抓获诈骗集团幕后“金主”、头目和骨干等五百多名。取保候审被驳回是现阶段办理这类案件的常态,但高压之下不是没有出路。

对于境外回流的电诈人员,法律留出了三条明确的从宽通道:退赃退赔,实实在在地减刑;配合追查境外犯罪,争取立功或者积极配合的从宽情节;分清主犯从犯,让处于中下层的人员得到依法从轻、减轻的处理。作为辩护律师,我的工作就是在规则框架内,把这些从宽的可能性一个一个抓在手里,落到实处。

本文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本人亲办案件撰写,仅为知识科普,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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