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沼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30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铜仁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沼,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XX,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林X,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原告铜仁XX公司与被告丁XX、林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铜仁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仁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饶和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