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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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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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币圈量化承诺保本,爆仓后一分不赔还能胜诉?原告天塌了

发布者:郭志浩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国际贸易 |4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8月的一天下午,当事人赖某急匆匆地来律所找到了我们,说要找一名币圈的专业律师所以慕名而来。原来,他在当天上午收到了来自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通知,他被自己的客户李某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赔偿损失150余万元。

去年10月份,当事人赖某便与李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赖某登录李某的欧易(okx)账户进行量化交易,且赖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向李某承诺“保本”。一开始赖某通过量化交易赚取了不少收益,便同李某合意加大投资继续进行量化,但好景不长,今年年初便出现了亏损,直至2月亏损了约150万元(折算为人民币)。

李某在仲裁申请书中表示,本案的委托协议应属无效,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要求当事人赖某承担过错责任并赔偿其全部损失。

二、确定答辩思路(不赔的原理)

本案为虚拟货币量化交易纠纷案,我方代理的当事人赖某为量化交易员,情理上其作为“商人”应当诚信经营,其确实向李某作出了“保本”承诺。但从法理上来看,量化交易属虚拟货币业务活动,924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均已明确,量化交易行为属违法行为,相关合同为无效合同(924之后签订的合同)。

第一,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效果,我们认为不应依据申请方所主张的《民法典》第157条按照过错来区分责任,而应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风险自担”原则,认定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其投资风险。

第二,申请方主张其亏损的ETC先换算为USDT再折算为人民币,要求赖某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约152万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不得为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相互之间兑换业务”,如果仲裁委作出支持申请方将虚拟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极易为虚拟货币的流通提供兑换通道,甚至可能引发通过仲裁委“合法”地兑换虚拟货币而引发的虚假仲裁活动。

三、庭审交锋(案例为王)

深圳国际仲裁院采用线上提交所有仲裁材料的方式,基本无需向仲裁院递交纸质材料,此种方式确实给当事人及代理人带来了较大的便利,但也给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在本案中,对方律师先后四次提交证据,其中一次证据提交甚至是在开庭前一天,这显然会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影响庭审的进行,不利于仲裁庭及时查明事实,严重影响案件的进展。但《仲裁法》及《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均未规定仲裁申请人的举证期限,而在深国仲被申请人的答辩期限在普通程序和快速程序则明确规定为30天、10天,如果出现本案的情形,显然不利于被申请方权利的正常行使,这是题外话。

2025年11月中旬,本案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式开庭审理,庭审时间长达近3个小时,充分进行了事实理由的陈述、举证与质证。在辩论环节,我们与对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无论是从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后的法效果、还是对方提交证据的效力等方面,我们发表的意见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对方递交的案例中,有一例一审对其极其有利的判决书,但该案件二审却是我们代理的,并且二审判决中完全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进行了改判,二审结果完全站在了我方(ps:但二审判决并未上网,对方无法检索到判决书)。当我们拿出了二审判决后,对方面如铁青、哑口无言。

四、撤回仲裁申请(大获全胜)

庭审后,对方自知将会败诉,于是在本案裁决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云上仲裁系统”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当日,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并将《撤案决定书》送达至双方。同时也变相宣告了郭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一方的获胜!

五、结语(法律的漏洞)

目前郭律师团队代理的币圈民事案例,不论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均尚无败绩(仅针对已结案案件,不代表对未来案件结果的承诺)。本案为我们代理的虚拟货币量化交易纠纷案,量化交易员承诺保本,亏损后却不赔偿。开庭后,仲裁员也称赞我方找了一堆好案例,申请人一方自知胜利无望,于审限最后一天申请人主动撤裁。本案结果是赢了,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提倡。能赢的主要原因还是现行立法存在漏洞,法律的胜诉结果,不代表道德的完美,大家还是要诚信经营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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