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种:外 保 内 贷
1、一般过程及成本
其操作方式是指注册地在国外的担保者向注册地在国内的债权人书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承诺,保证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可能引发资金跨境流动或财产所有权跨境转让等国际收支交易,在此担保下,债权人向注册地在境内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外保内贷的展现形态有三类:首先是通过海外银行向国内有同业额度的银行开具融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保证国内公司向国内银行借款;其次是国外公司在国内银行设立离岸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存单抵押,保证国内银行的贷款;最后是海外具有较强实力的跨国公司向国内关联公司发出公司间担保,保证国内银行的贷款。这些外保内贷业务形式都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业务情形,对于有真实合理外保内贷需求的企业而言,只需经过银行的尽职调查即可办理。然而,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当境外与境内的利差空间显著时,也存在一些动机不纯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外保内贷业务的合法通道进行跨境套利或非法资金转移入境。
外保内贷的成本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成本。外国担保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这可能是固定费用或者是债务金额的百分比。
(2)利息成本。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是借款成本的主要部分。这个利率通常取决于市场状况、借款人信用状况、债务期限等因素。
(3)交易成本。这可能包括与担保交易相关的各种费用,比如银行手续费、法律费用、咨询费等。
(4)货币汇率风险。如果债务或担保是在一种货币中提供的,而借款人的收入是在另一种货币中获取的,那么借款人可能面临货币汇率风险。如果担保的货币贬值,那么担保的价值可能会下降,这可能会增加借款人的负担。
(5)政策风险。因为这种交易涉及跨境操作,所以需要遵守两个或更多国家的法规。这些法规可能会改变,这也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成本。
2、优缺点
优点:外保内贷的优点包括可能获取更低的贷款利率、扩大融资渠道、增加贷款的可获得性,以及可以借助海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信用等级提高借款能力。
缺点:可能包括担保成本、交易成本、货币汇率风险,以及需要遵守不同国家的法规,这些法规可能会改变,从而增加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3、常规法律风险
利用外保内贷进行资金融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然而,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根据规定,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符合《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面临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此外,《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后的相关要求。境内债务人在偿清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并需提供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如果债务人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面临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4、刑事法律风险
可能导致如下刑事风险:如果在外保内贷过程中,借款人或担保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就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5、法律条文引用
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3.《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