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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西藏山南:寺庙盗窃案,赵飞全律师辩护洛某获从轻判决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5日 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ZXXX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西藏山南市桑日县发生一起寺庙盗窃案。被告人洛某(化名,男,35岁,藏族,无前科)在寺院朝拜时,趁佛堂无人之机,先后两次盗窃殿内银质供水碗8个。2026年1月2日,洛某第一次盗窃银质供水碗1个,后将银碗熔为银片变卖,获款4930元;2026年1月7日,洛某再次前往该寺,窃取佛堂内银质供水碗7个,后将银碗熔为银片。

经鉴定,被盗8个银质供水碗共计价值人民币39407元。2026年1月9日,洛某被西藏桑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返还违法所得493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洛某的家属在洛某被刑事拘留后,通过网络了解到赵飞全律师在盗窃罪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遂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洛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从北京赶赴西藏山南,前往看守所会见洛某,并实地走访了涉案寺庙,了解案情细节及当地宗教信仰背景。

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虽然涉案金额达39407元,属于“数额较大”(西藏地区“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以上),但洛某具有多项从轻、从宽情节:第一,洛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第二,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第三,洛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第四,洛某已返还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详细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洛某的委托,指派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洛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充分考量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洛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洛某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一时贪念触犯法律,与职业盗窃犯、惯犯有本质区别。二、洛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具有真诚悔罪表现。三、洛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洛某在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良好的认罪态度。四、洛某已返还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洛某已将变卖所得4930元全额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对洛某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刑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西藏桑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洛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谅解情况,依法从轻处罚。2026年4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发生在特殊地域——西藏,涉及寺庙这一特殊场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寺院、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盗窃,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洛某的认罪态度、退赃行为及谅解情况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对“地域性司法特点”的把握能力。在西藏地区,寺庙在群众生活中具有特殊地位,盗窃寺庙财物在当地社会评价中恶性较重。面对这一不利因素,赵飞全律师通过强调洛某的认罪悔罪、退赃谅解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洛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也表明,即使在不利的地域司法环境下,只要专业律师能够全面挖掘、呈现从宽情节,仍可能争取到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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