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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三年未治愈术前灌肠导致的直肠穿孔

发布者:武香秀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8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住院三年未治愈术前灌肠导致的直肠穿孔

 

原告前列腺增生”住被告泌尿欲进行手术治疗术前各项常规检查均未见异常,拟于当月某日行“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手术当天7时30分,被告护士为原告进行术前清洁灌肠时,因动作粗暴、操作严重失当,灌肠尚未完成,原告即因剧烈腹痛意识不清。被告会诊后初步确定为直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当天下午1时转被告普外科,急诊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双腔造瘘、直肠旁引流、盆腔引流术,6时手术结束。

术后第二天,原告直肠从造瘘口脱出不能还纳,术后第五天意识才得以恢复,但随之出现肛门剧痛、不间断打嗝等症状,持续近半年,期间可谓疼痛难忍,寝食不安,只能依赖止痛药物缓解。术后20天开始反复频繁出现肠梗阻,排便困难原告于2018年四次去北京检查治疗,北京就诊医院检查认为,目前医疗水平和患者自身恢复功能无法使现造瘘处肠道还纳在未来没有更先进的治疗手段发明前,原告将终身从造瘘口排便,还得依靠药物进行。

原告委托本人进行诉讼,诉讼中,代理人指出被告(医院)存在的过错如下:

一、被告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过错多达三次,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术前清洁发生第一次过错,灌肠导致原告直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术前清洁灌肠是护士最简单的一项操作,《护理学基础》灌肠法[注意事项]5“灌肠过程中,随时注意观察病情,如发现脉速、面色苍白、出冷汗、剧烈腹痛、心慌气短,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医生及时处理。”被告护士为原告进行第一次灌肠后原告即出现剧烈腹痛、面色苍白,大汗,被告护士没有停止操作、报告医生,而是继续第二次灌肠,导致腹痛进一步加剧、意识不清。后确诊是“直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是被告操作不当所致,损害及因果关系明确。

2、发现直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被告发生第二次过错,处置不及时,未行肠镜检查,术中、术后处置不当又造成原告直肠局部狭窄,憩室形成,肠粘膜萎缩、肠道正常结构破坏,失去功能,终身排便障碍。

 1)发现直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后被告处置不及时。灌肠操作是早上7时30分进行的,8时左右原告已经因腹痛剧烈意识不清,而被告并未及时处置。10时30分才请普外科会诊,将近中午12时才行床旁彩超检查,13时才转入普外科,13时51分才下达静点头孢吡肟2克静点的医嘱,将近15时才开始手术。期间7个小时的时间任由病情加重,在肥皂水及肠道粪便大量进入腹腔、手术又不及时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及时给予抗感染治疗,感染蔓延。

2)术前未行肠镜检查、术中、术后处置不当、引流管放置、拔出不当造成原告直肠狭窄,憩室形成,肠粘膜萎缩、肠道正常结构破坏,失去功能,终身排便障碍。明知灌肠导致直肠穿孔后,术前未行肠镜检查(虽然穿孔是结肠镜检查禁忌症,但灌肠引起的穿孔,用直肠镜或者乙状结肠镜检查不用注气,寻找穿孔部位可以暂时夹闭瘘口,没有请外院会诊,没有术前讨论,没有手术方案。在不了解穿孔位置、大小的情况下盲目手术。且手术中处理不当、考虑不周全瘘口未处理,乙状结肠未做固定以减轻下方瘘口处张力,引流管放置、拔出不当,术后第2天小肠从造瘘口脱出,处置不当。乙状结肠引流管内引流液持续增加,未及时查明原因并给予正确处理。

  术后20天出现肠梗阻,原告即开始必须服用泻药才能排便,被告未及时查明原因,造瘘口还纳没有分析记录。没有及时发现直肠狭窄。直到一年半以后的2018年3月,被告才第一次给原告安排肠镜检查,检查所见:“进镜约6公分可见管腔狭窄,周边粘膜充血水肿,普通胃镜可通过(直径约1公分),继续进镜约至10公分,管腔明显狭窄,更换超细胃镜(直径约5mm)可通过,狭窄段粘膜有充血、可进入乙状结肠。因细胃镜钳道不能通过扩张导管,故择期透视下扩张”。根据肠镜检查结果:直肠狭窄到只有5mm,怎么能够正常排便?且发现直肠狭窄后,被告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治疗的情况下,未告知原告及时转院进一步诊治,导致肠粘膜萎缩,失去救治的机会。

3、被告违反专病专治的原则,存在第三次过错,加重了损害后果。2016年11月15日诊断直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原告被转入普外科进行手术,从手术室出来原告又被转回泌尿外科。直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并非泌尿外科的专业范围,泌尿外科的医护人员怎么能正确处理一个普外科术后的危重病人?因泌尿外科观察处置不到位、延误治疗,加重了损害后果。

4、被告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应推定其过错。《病历书写规范》第三条规定“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而院方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且自相矛盾,具体如下:

1)病程记录第3页,2016-11-15 11:00  主任查房记录:“患者晨起术前清洁灌肠后感下腹部疼痛不适。无发热,无头晕、头痛,无胸闷、气短。查体:下腹压痛弱阳性,无反跳痛,肌紧张明显。余无异常。查腹平片示:右肾区可见数个致密影,余未见明显异常,查腹部平扫CT等待结果进一步明确诊断。请普外科会诊拟诊为急性腹膜炎,建议转普外科手术探查。主任查房指示:患者目前腹痛原因不明,停止手术。现腹膜刺激征明显。”一是灌肠后原告出现剧烈腹痛,大汗,面色苍白,气短,意识不清。而非病历中轻描淡写的“下腹部疼痛不适。”二是查体“下腹压痛弱阳性,无反跳痛,肌紧张明显。余无异常。” 已经明确原告因灌肠导致直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怎么可能只有下腹部压痛?而且是弱阳性?无反跳痛?后面主任又指示“腹膜刺激征明显”。这些记录明显自相矛盾。

2)2016-11-15 12:34转出记录“无发热”,而对应体温单显示此时患者体温37.2,转入记录“发热,腹部压痛、反跳痛、肌紧张。”是典型的腹部三联征。

3)手术记录不详细、不真实。 手术记录第四行描述“看不到穿孔,手指探查于直肠中上段左前壁似可触及8mm穿孔”,第七行“1-0线结节缝合皮下与腹膜,于乙状结肠穿孔处肠管经左中下腹孔洞提出,乙状结肠穿孔处系膜无血管区放置硅胶管支架”。什么是“结节缝合?”术中记录模糊不清,瘘口究竟是1个还是2个,乙状结肠有没有瘘口?乙状结肠引流管放置方法和位置不明确,应该是肠腔内放置的才叫乙状结肠引流管

二、《鉴定意见书》应作为判决的依据。

本案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全部原因力;原告构成七级伤残。鉴定意见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并经过法庭质证,应作为判决的依据。被告应对原告的伤残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
  本案中被告诊疗行为存在明显的多次过错,其过错是构成原告七级伤残的全部原因力,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

五、本案的赔偿标准应按照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综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原告伤残,给原告及全家造成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害,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进行赔偿。被告的辩解无证据支持。请求法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判决!

最终本案一审判决被赔偿原告90多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对于原告来讲,后面还有较大的治疗费需要支出,还得寻找有医疗能力的医疗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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